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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闭] (2002 年 5 月 22 日党委会通过 ) 第一条 为推动学院科研工作向高层次、高水平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对学院教学科研工作和学术活动进行审议的学术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1 、审议学院专业及课程设置方案; 2 、审议学院各专业教学计划,教学改革方案,评审教学计划执行情况及教学成果; 3 、审议学院科研计划,审定校级科研课题,评审、鉴定科研课题实施成果及其他科研成果; 4 、审议院内教材编写计划及编写人员资格; 5 、组织全院性学术研讨活动,开展院内、外学术交流; 6 、审议其他有关学术事项。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或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从校外聘任相关专家学者作为兼职成员。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学院领导担任;设副主任一至二人,由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各教学、科研部门讨论提名,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条件是: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2 、思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不徇私情; 3 、学术上有较高造诣或教学、科研管理方面有丰富经验,并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 4 、热心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学术活动; 5 、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可连任,但参加学术委员会工作会议和活动的次数低于任期总数三分之二者,下届不得连任。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内,因故出现委员缺额或开设新专业、新学科时,可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报院长办公会议 批准,予以增补。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不在时,由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临时性学科小组和课题小组,就有关专业问题进行调研、讨论,向学术委员会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小 组成员意见不一致时,可将不同意见同时提出。学科小组和课题小组可吸收非委员参加。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和决定有关重要事项,一般应采取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可形成决议。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是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学院科研部。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科研部负责解释,自 2002 年 5 月 22 日起实行。 第一届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名单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段战平 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刘鹏飞 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张平德 高敏 邵明利 黄克勤 脱步忠 郭秦 刘晖 杨西玲 李建芳 白彦萍 杨公科 张芙蓉 ( 2002年7月9日院长办公会通过) 为适应新世纪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我院的科学研究水平,推动科研活动向 高层次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研成果奖励范围 依本办法奖励的科研成果包括: 1、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 2、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调查报告; 3、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调查报告; 4、获得省部级一、二等奖的教材; 5、被收入公开出版的论文集上的学术论文及学术性工具书等。 二、科研成果奖励等级和奖励标准 鉴于人文社科成果的特殊性,为尽量避免在成果奖励过程中的主观随意性,使成果奖励相对有一个可以量化且便于操作的标准,体现公开、公正、公 平的原则,根据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00年版),结合我院实际,确定以下成果等级及奖励标准: (一)、一级成果:8000-10000元 1、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经验收结项并已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论文、调查报告等奖励10000元; 2、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论文奖励10000元; 3、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奖励10000元; 4、在中文权威学术刊物(见附件1)上发表的论文奖励8000元。 (二)二级成果:3000-5000元 1、公开出版的专著奖励5000元; 2、在本办法指定的中文核心期刊(见附件2)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奖励3000元; 3、在公开刊物上发表并经《人大复印资料》全文复印的论文奖励3000元; 4、获得省部级一等奖的教材奖励3000元; 5、被《新华文摘》摘编学术观点的论文奖励3000元。 (三)三级成果:500-1000元 1、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校文科学报文摘》转 摘的学术论文奖励 1000元; 2、获得省部级二等奖的教材奖励1000元; 3、在省部级以上单位承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宣读或者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上交流并被收入公开出版的论文集的论文奖励1000元; 4、公开出版的学术性工具书奖励800元: 5、在附件2以外的报刊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报告奖励500元。 三、科研成果登记、奖励及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1、科研成果所有人应于成果发表后两个月内持出版物或刊物原件到科研部登记,并交付一份原件存档。其中院内合作成果由第一作者或主编登记; 与院外合作的成果要由作者、主编或副主编登记。 2、院内合作完成的学术专著、论文、调查报告,由合作者自主决定奖金分配形式;与院外合作的专著、论文、调查报告,按照成果形式、完成字数 比照相关等级和奖励标准,只奖励院内作者所承担的部分。 3、由我院人员担任主编的教材,按相关等级奖给全额奖金;担任副主编的奖给80%;一般参编人员,编写一至三章的,给予20%奖金,编写三至四章 的,给予40%奖金,编写五章以上的,给予60%的奖金,同一教材的主编(副主编)、参编均有我院人员担任的,奖金之和不超过相关等级的奖励标准。 工具书的奖励办法参照教材。 4、给予奖励的学术论文、调查报告在刊物上公开发表的每篇字数须在3000字以上,在报纸上公开发表的须2000字以上。给予奖励的教材参编者篇幅 应在一章以上。 5、省部级及院级科研项目阶段性成果不重复登记奖励。 6、在中文权威刊物增刊上发有的学术论文、调查报告按本规定降低两个等级给予奖励。 7、同一成果按规定发生等级重合时,按最高等级奖励。 8、科研成果范围及等级划分发生异议难以确认时,由院学术委员会予以认定。 9、本奖励办法不适用于发明创造。 10、科研成果奖励一年度一次,在每年11月或12月份进行。 四、本办法由科研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中文权威期刊目录: 学科门类 刊 名 法学 法学研究 中国法学 经济学 经济研究 哲学 哲学研究 政治学 政治学研究 国际政治 国际问题研究 中国语言 文学评论 外国语言文学 外国语 教育学 教育研究 历史学 历史研究 体育学 体育科学 图书馆与情报学 中国图书馆学报 管理学 科学管理研究 社会学 社会学研究 民族学 民族研究 心理学 心理学报 艺术学 文艺研究 综合 求 是 注:《人民上报》、《光明日报》理论版发表论文亦按“权威学术期刊”发表水平对待。 附件二:中文核心期刊目录: 比较法研究 环球法学评论 政治论坛员 现代法学 法商研究 法律科学 法学评论 法学家 法制与社会发展 中外法学 公安大学学报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公安研究 中国监狱学刊 犯罪与改造研究 当代经济科学 经济评论 经济学动态 中国经济史 现代哲学 自然辩证法研究 哲学动态 中国哲学史 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 党建研究 社会科学战线 思想政治工作研究 读书 学术月刊 外国文学评论 文艺理论研究 古汉语研究 中国语文 天津外国语学院学报 外语教学与研究 外语教学 四川外国语学院学报 体育学刊 中国体育大学学报 图书情报工作 中国体育科技 中国行政管理 中国高等教育 注:《法制日报》、《经济日报》理论版发表论文按核心期刊发表水平对待。 第一条 根据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依据奖励办法给予奖励的科研成果,必须是与学院专业教学、学生素质教育和管理以及行政工作有关的专著、论文、调查报告、教材等。 第三条 奖励办法所称的学术论文是指对有关专业理论或实际问题有系统地研究、讨论的文章。 下列文章不予认定: (1)没有对有关专业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进行研究或讨论,也没有提出新的论点、观点和主张,只是对已有的原理、学说、观点、事物、规范或法律 规定进行介绍、阐释的文章; (2)单纯利用现有法律规定对某一案例进行分析,或者以案说法的文章; (3)文学、艺术作品; (4)其他不属于学术论文的情形。 第四条 在奖励办法附件所列核心期刊以外的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的科研成果,参照指定的核心期刊认定成果等级并给予奖励。 第五条 除中文权威期刊外,在其他公开期刊增刊(专辑)以及内部刊物上发表的科研成果不予奖励。 第六条 在中文权威期刊、核心期刊上发表科研成果,字数在2000字以上(含2000字)的,按奖励办法规定的一、二级成果给予奖励;字数在2000字以 下的,降低一个等级给予奖励。在一般公开期刊上发表的科研成果,字数不足3000字的,不予奖励。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法制日报》 、《经济日报》上发表的科研成果,字数在1000字以上(含1000字)的,按奖励办法规定的一、二级成果给予奖励;字数在1000字以下的,降低一个等 级给予奖励。在一般报纸上发表科研成果,字数不足2000字的,不予奖励。 第七条 一项科研成果,在刊物上分期发表或者以同一文字、不同文字重复发表,只作为一项成果登记和奖励。 第八条 院内作者与院外作者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不含教材),如二人合作完成的,按相应的成果等级和奖励标准,奖给第一作者60%奖金,奖给第二 作者40%奖金;如三人合作完成的,奖给第一作者40%奖金,奖给第二、三作者各30%奖金。上述奖金份额,只发给院内作者。 第九条 本细则由科研部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2002 年 7 月 9 日院长办公会通过 ) 为合理安排、使用科研经费,保证学术交流活动的正常开展,提高学术交流的效率,促进教学、科研工作发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院安排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院外学术交流活动,或者教师和其他专业人员技术人员申请使用学院科研经费参加院外交流活动的, 应遵守本规定。院外学术交流活动是指有关单位举办的学术讨论会、学术交流会、著作 ( 教材 ) 编审会等。 第二条 参加院外学术交流活动,内容必须是参加者本人所从事专业或与本专业有密切关系的学科,参加者一般应有自己完成的论文和其他科研成果 . 第三条 申请参加院外学术交流活动,必须持有举办单位的正式通知或邀请函,经所在部门负责人与科研部商定,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参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 、无正式通知或邀请函的; 2 、有正式通知或邀请函,但不符合本规定笫二条的; 3 、未经科研部审查,备案的。 第四条 外出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名额上应有所控制,同一交流活动一般以 1 — 2 人为限。 第五条 参加院外学术交流活动,应自觉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参加会议的各项议程,并应注意搜集学术信息资料,认真做好会 议记录。 第六条 参加院外学术交流,活动结束后应及时返校,并在返校后二周内向所在部门和科研部提交详细的书面汇报材料,到科研部填写《参加院外学 术交流情况登记表》,并向有关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介绍学术交流情况和会议内容。 第七条 参加院外学术交流会议带回的各种资料 ( 包括用公款购买的和会议发给的书籍、文件等 ) ,应当交有关部门登记、验收和保存。本人和其 他人需要使用的,办理借用手续。 如上述资料具有学术价值,需要在院内进行交流,应当首先将资料报送科研部,经科研部进行信息摘编处理后,视情况退回本人或有关部门。 第八条 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办理完有关事项后,按财务制度报销差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不予报销差旅费,并给予院内通报批评: 1 、未经批准,私自外出的; 2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议议程的; 3 、以参会名义,用公款游山玩水的; 4 、不按正常路线往返无故绕行的; 5 、不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办理有关事项的。 已经预借差旅费的,由本人交回财务部门,或者由财务部门从本人津贴抵扣。 第十条 本规定由科研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使用科研经费,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科研积极性,保证科研工作顺利开展, 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按照“数额核定,账项单列;专款专用,分项包干;严格审批,从严把关;节省开支,结余留用”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确定,应符合国家有关高等院校科研经费比例的规定,并根据学院发展的实际情况逐年递增。 第四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院内科研课题资助; (二)院内科研成果奖励; (三)院外科研项目申请及成果申报、评审资助; (四)举办学术研讨和学术交流会议 (五)参加院外学术交流活动; (六)组织编写、出版教材及论著; (七)专题调查研究; (八)科研信息资料征订; (九)其他需要使用科研经费的项目。 第五条 科研经费按年度确定。每年度的科研经费使用计划由科研部负责制定,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纳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方案。 第六条 科研部及有关部门使用科研经费,应在确定的经费总额和项目内支出和报销,不得超支、不得挪用或跨项目使用。 未列入年度科研经费使用计划和预算内的事项,需要使用经费时,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从预算外资金中支出。 第七条 各系(部)安排教师外出进行学术交流,除遵守学院有关参加院外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规定外,应事先向科研部提出借款申请,经审批同意 后方可借款。 各系(部)教师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应事先向科研部提交调查计划、调查提纲及借款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借款。调查结束后,应向科研部提交调 查报告一份备案。 第八条 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经常项目下使用科研经费,经费开支和报销经科研部审核后按照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对当年的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决算一次,如有余额,应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材建设,保证和提高教材编写质量,使教材建设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同时鼓励支持教师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学院立项、组织教师编写并联系出版各专业教学计划中所列课程的教材,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系(部)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在征求教研室或学科组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本部门的教材建设规划与年度计划。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对各系(部)上报的教材规划及年度计划进行初审后,报院学术委员会审议确定。 第四条 申请教材立项,应当填写“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教材立项申请书”立项申请书中应当明确填写:教材名称、适用对象、适用范围、课程性质、 编著者情况、立项依据及编写进度安排等。编著者情况是指拟任主编、参编作者的教学、科研基本情况。立项依据应简要说明本教材在人才培养过程 中的地位、作用,现有教材使用的届数及效果,本教材编写的内容、体系及特色。 第五条 确定教材立项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属于各专业核心课程,没有统编教材或虽有统编教材但使用效果不适合高等职业教育需要; (二)参编者在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方面取得较明显成果; (三)教材涉及的法律、法规及管理、技术规范相对稳定,在短时期内不会有较大的修改或者废止; (四) 教材的内容具有新意,且能体现高等职业教育特点。 (五)从事该课程教学的教师人数原则应在 5人以上,其中副教授以上职称2人以上,讲师3人以上。 第六条 教材主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多年从事该课程教学的丰富经验或者属于本学科的带头人,并有一定的教材编写经验; (二)学术水平高,在本学科领域内有较深研究并有相应的科研成果发表,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 (三)文字表达能力较强; (四)工作责任心强; 第七条 教材参编作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该课程教学五年以上经历,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并发表本学科论文二篇以上或者参加过教材编写; (二)文字表达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较强。 第八条 每本教材设主编1人,副主编1-2人,参编总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 第九条 教材编写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要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分析问题,教材内容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教材编写要在严谨的学科体系的基础上建立科学的逻辑结构,要努力反映本学科的特色、最新科研成果和立法成果; (三)教材编写要贯彻育人为本的教育思想,要在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研究的基础上进行,要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体现高等职业教育的人才 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的特点,努力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四)教材编写要做到文字精炼、语句通顺,概念准确,叙述严谨,说理透彻。 第十条 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负有下列职责: (一)按照规定条件选择、确定参编作者; (二)组织讨论、拟定教材编写大纲和规范; (三)对教材编写进行分工; (四)督促、检查参编作者按照进度要求完成编写任务; (五)对教材初稿进行审订、统稿。 第十一条 教材的编写大纲由院学术委员会聘请本学科的专家分别进行评审,并签署意见。通过专家评审的,方可编写或出版。未通过专家初次评审 ,或者通过初次评审但专家提出修改意见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修改。经修改仍不能通过评审的,取消教材立项。 第十二条 学院在教材建设方面的经费投入及收入应统一列入财务专帐。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立项教材的出版事宜。教材印数根据学院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确定。 第十四条 教材立项后,学院一次性付给编写作者资料费、稿件打印费等启动资金2000—5000元,由主编分配使用,统一报帐。 教材出版后,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作者支付稿酬,该酬金由主编统一领取,依据参编作者工作量大小进行分配。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 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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